房屋租赁是生活中常发生的事,当租客不按时交房租玩“失踪”,其个人物品留在屋内,房东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承租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通过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于承租人留下来的大量物品,可以联系公证部门对相关物品进行整理造册登记,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在清点财务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务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如果合同有通知送达条款,可以按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承租人还未履行可以对财物进行处置。承租人也要及时履行自身的相关义务,如腾退房屋、清理物品等,避免义务履行行为的不当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租客欠房租失联,房东可以自行处理租客的遗留物品吗? 房客行为构成违约,但是房东无权自行处理其遗留物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客属于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房租,若在一定期限内房客仍不支付房租,房东可以解除租房合同。但对于房客遗留物品,房东不享有留置权。
如果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到期腾退房屋,房东该怎样减少损失?
房东可以在租约到期前,与房客积极沟通,结清各项费用,及时腾退房屋。若租客已经撤离,东西却未搬走的情况下,房东可先收回房屋,将租客遗留物品移至他处保管等方式,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可采用对遗留物品制作清单、就收回过程拍摄视频、做好公证或者邀请第三方见证等适当措施。
租赁合同怎么约定,才能避免“人去物留”的纠纷呢?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中应作出“租赁到期,限期清空物品,否则视为租客自动放弃该物品,房东可自行处理”的类似约定。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有义务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离,“人去物留”时房东也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一来,房东可以放心处理租客遗留物并及时收回房屋,不用担心房客要求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而租客也不用承担不必要的高额占有使用费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