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或者管理、付款担保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保理法律关系,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按照本条规定,保理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就不能构成保理合同。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在理论中,将有的应收账款包括两类:一类是已经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有应收账款;另一类是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纯粹的将有应收账款。该规定可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转让,即将有的债权也可被转让。除了必须具备的应收账款转让之外,保理合同还需要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资金融通,是指保理人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贷款或者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保理人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直至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又称为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付款担保,是指保理人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除了这些服务之外,保理合同中,保理人提供的服务通常还包括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等其他可认定为保理性质的金融服务。
这些服务均有对应的或者类似的合同类型供参照适用,例如,如果保理人提供应收账款债权的管理和催收服务,则保理人负有相当于一般委托合同受托人或者信托合同受托人的义务,在管理和催收债权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如应当及时催收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就付款担保而言,提供担保的保理人居于担保人的地位,可参照担保的一般规则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