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成系某单位职工。下班后,从同仁前往西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住院治疗。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经工伤认定申请后,某人社局不予认定,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原告对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不服,请求撤销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成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规定,李某成虽然在工作单位有职工宿舍,但其与妻子及家人的共同居住地即常规意义上的家在西宁市,故其于国庆小长假的前一日,在下午驾车从单位所在地同仁市回西宁家中探望配偶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提出本案中原告是否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早退下班,并不影响下班的事实状态,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