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
事发后,邓某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
2022年3月10日,经邓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
1、邓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2、拆除内固定15000元左右,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休息)30日,护理20日。
出院后邓某多次找程某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84元。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程某应对邓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程某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邓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律师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
1、损害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2、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