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有: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一般包括研究开发的基本目标、研究开发的方法与方案、研究开发的速度、研究开发的试验方法等。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在此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研究开发计划的内容根据委托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约定,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当事人还应当约定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的期限、接受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监督等内容。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后,研究开发人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执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有变化,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研究协商变更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人支付给研究开发人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合同标的所需要的费用。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应浪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四)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为了减少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范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按照同行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履行。
研究开发人就同一合同标的不得再与其他人订立技术合同,也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