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界定与证明标准问题。
(1)关于“指使”的界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立法采用“指使”二字,应紧紧抓住“滥用支配权”这一核心特征,对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各种形态的行为进行甄别,将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纳入“指使”的范畴予以规制。符合“滥用支配权”特征的“指使”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主动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策划、分工、协调及指挥;二是授权或委托他人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策划、分工、协调及指挥;三是对于他人提出的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予以肯定,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协调或给予帮助,积极促成违法行为效果的实现。
(2)关于“指使”的证明标准。对于公司从事的违法行为,判断实际控制人意思的表达、特定信息的传递是否构成“指使”,应当依据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客观认定,而不能以实际控制人本人认可“指使”、有人指认“指使”、有直接证据指向“指使”行为为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