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工资折算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以及“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折算日工资时是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而不是按自然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在此基础上,主要有两种未全勤月工资的计算方式:
一种是将缺勤日工资从全月基本工资中扣除的“扣除计算法”,即当月工资=全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天数)。
一种是将当月出勤日工资累加计算的“累加计算法”,即当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天数。
对于企业而言,绝大部分的企业采用按月计薪,扣除法更符合月薪制的本质。另一方面,员工长期因事假缺勤亦非常态,企业采用扣除法按月计薪相对而言更为合理。
两种方法均存在偏差
由于前述两种计算方法均是基于“21.75天”的平均计薪天数计算,由此计算而得的理论“日工资”与员工每月实际的日工资之间存在偏差,因此不管采取前述任一方法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均会存在偏差。
例如某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8月份的法定工作天数是23天。按照累计法,在缺勤1天的情况下,该员工工资为2200元(2175÷21.75×22=2200), 反而高于全勤时的工资2175元,显然不合理。
扣除法同样会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同样的设定下,如该员工当月仅出勤1天,缺勤22天,则按照扣除法计算,员工工资为-25元(2175-2175÷21.75×22=-25)。这意味着,在员工出勤的情况下还需要倒扣25元,显然也不合理。
针对扣除法和累计法存在的偏差,用人单位可灵活运用计算方式,使工资结算更为合理。
例如在采用累计法为工资基本算法的前提下,当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多于21天时,则改为用扣除法计算当月工资;在采用扣除法为基本算法时,若员工当月缺勤天数少于21天,则改而选用累计法计算当月工资。如此一来便不会出现上述漏洞导致的尴尬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