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的规定,本条属于2023年《公司法》新增条款,但其内容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本条第3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中有体现,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不积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的控制权僵局问题。除上述法律法规有涉及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对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以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首先对该无权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第311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如果第三人因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股权时,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受让方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后果,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