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金华多胜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第291号裁定]
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
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1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撒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理由是其虽然公司登记地在上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所以该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所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
效力,并产生公信力,善意的第三人基于对登记机关就法人登记事项所作的公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一旦公司原先登记的事项在存续期间发生变化,其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否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的住所是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地的依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登记信息的信赖而认定该公司住所所在地,进而在与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行为不仅为具体法律规定所允许,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体现。据此,法院裁定: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