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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09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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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4:54:34

张秀丽

张秀丽 律师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魏小某系魏某与陈某的婚生子,2021年6月陈某向槐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魏某离婚,婚生子魏小某由陈某直接抚养,魏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某称在离婚诉讼中,魏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他的每月实际收入,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魏小某抚养费3500元。同时,陈某还自述其租房居住,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花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魏某则称疫情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很大,其收入下降,无法承担上述抚养费,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

  魏小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魏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应否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魏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子魏小某由陈某直接抚养,魏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魏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但其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再考虑到魏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魏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魏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呢?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当其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魏某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其工资收入 2022年度有减少,其仍有能力支付魏小某每月3500元抚养费,故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魏某要求降低支付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