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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相关资料及五种无效情形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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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5:58:48

章芊昊

章芊昊 律师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人都知道通过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中,往往会发生许多纠纷,如果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为你带来一些工程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工程合同相关要点资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 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 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 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 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 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 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这些 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 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 录和证明,它应有工程师签证。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4.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