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还因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定的报酬,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注意义务高,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合同的受托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区分,类似于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失可能发生,并主动促使或者放纵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享有处理委托人之委托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也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处理事务,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所谓“超越权限”,包括没有相应的权限、超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权限终止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