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条释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活动的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来自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与其他国家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相比,我国的代表权制度独具特色。在形式上其表现为法定的唯一制,法人的代表人由法律规定,法人有且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时常作为公司的唯一代表、当然代表。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法院、政府管理机关将法定代表人确认为公司的代表,甚至是唯一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滲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而国外公司立法有关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分为单一代表制和共同代表制两种模式。日本是单一代表制的代表,《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代表权由每个董事单独为之,其中各董事地位平等,每个董事均有权代表公司。德国是共同代表制的代表,《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由多个董事共同代表公司。本条对应的是2018年《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该规定内容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的规定,采用的是在法律限定的人选范围内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的做法,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赋予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的自主选择权。公司是意思自治的实体,公司章程是其自治的规范,当事人可以用灵活的章程合理处理代表权的行使问题,允许当事人以章程约定代表权的行使,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
相较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2023年《公司法》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不是采用原法条中有关“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规定,相较而言,2023年《公司法》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另外,《民法典》第81条第3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民法典》中有关“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与2023年《公司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相吻合。
另外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这也并不意味着根据新法,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登记,结合2023年《公司法》第32条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列入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以及第34条有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下问题:第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已经辞任,但公司却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导致该董事被迫继续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因此承担着相关法律风险(包括诉讼风险以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第二,部分董事已经辞任但仍然以董事名义行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第三,可能存在原法定代表人拒绝辞任同时新法定代表人无法确定的僵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