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本案中,法院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没有依据。
在另一则判例中,用人单位在集体协议中将车贴和饭贴列在“福利待遇”项下,规章制度中规定车贴属于凭交通费票据予以报销的费用,且只有居住地距工作地较远的员工才享有车贴,根据员工路途远近、出勤天数向职工发放车贴;饭贴尽管有固定的标准根据出勤天数发放,但是也需要凭发票报销。最后法院认定车贴、饭贴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2民特654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