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公司名称权】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名称要求]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法条释义】
本法第6条、第7条是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其中第6条是2023年《公司法》第一章总则新增的条款。本条虽属新增,但该条内容事实上在《民法典》中已有体现,只是《民法典》有关名称权的规定针对的是更大范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亦应当享有名称权。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名称既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公司名称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公司的住所地名称。(2)具体名称。公司具体名称的选取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3)营业种类。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与营业种类相匹配。(4)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公众通过公司名称即可了解到公司的性质与责任形式等,进而评价公司的信用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公司名称的保护并不仅限于《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冒用行为,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