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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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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0:51:48

倪明

倪明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学术界中关天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还是一种财产权,抑或是一种兼而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理论上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只有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公司名称符合专用权特征,这种专用权只具有财产权性质而不具有人身权性质。人身权是一种与人身不可分享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却可能与财产发生关系,如,发生人身侵权之后所引起的金钱性损害赔偿)的权利,公司名称权不具有这一定义的任何特征。

  首先,公司名称权本身就直接体现为一种公司名称专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名称的排他性权利,体现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其次,公司名称权是一种可以与公司发生分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而人身权则与主体不可分享,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当然,公司名称权的转让有一定特殊性,即公司名称权不能单独转让,公司名称权的转让仅能与营业(包括部分)一并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并且,公司名称转让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能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公司名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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