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的,应按照何种规则处理纠纷?
对于未成立的公司的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规定(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未成立的,其性质应为合伙解散,按照合伙解散的规则来处理纠纷,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就对外关系而言,所有的发起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所有对外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对内关系而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如果有盈余的,应按照约定份额分配盈余。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