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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对外担保无效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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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7:41:37

张秀丽

张秀丽 律师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案件情况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止。6个月借款期间,乙方对于壹仟万元借款按月利率3分向甲方承担利息;借款期满,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壹仟万元整等。合同出现争议后,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借贷双方及保证方均同意由延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追讨欠款本息的仲裁费,评估、鉴定、审计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支出,均愿以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甲方收回借款本息全额,和乙方出现违约时甲方主张的权利全部实现为止;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方签字后生效等内容。

  贾延成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字,李明在乙方处签字,马晓琴未签字,赵玉科在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处空白。贾延成与马晓琴、李明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赵玉科均为保证人,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条款同本案。

  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贾延成作为申请人,以马晓琴、李明、赵玉科作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延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赵玉科对马晓琴、李明所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属于人保的范围,并不涉及对物权的处分,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赵玉科所签订的保证担保条款合法有效。而且赵玉科也未提出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的证据。故裁决马晓琴、李明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包含本案),赵玉科对马晓琴、李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冯春花称,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贾延成、赵玉科、李明恶意串通损害冯春花的合法权利,故借款合同冯春花未签字,担保条款未生效。贾延成称本案涉及的款项已经按照借款人的指示打入指定账户。赵玉科与冯春花为夫妻,目前夫妻关系仍存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况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了冯春花的合法权益,故该承诺对冯春花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