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申请审查期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
2. 对回避申请审查的复议期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
引用法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