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中,“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通常指以下情形:
1、控股股东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滥用非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选举权,无理由罢免正当行使职务的董事、监事职务和解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单方面选举其提名的新的董事、监事,聘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视小股东治理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给自己或者控制的管理人员,增加高额的薪酬待遇。
4、销毁公司财务凭证或者拒不提供财务凭证,给股东行使知情权造成实质性障碍。
5、其他情形。具体可以结合是否严重损害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否对公司人合性造成严重破坏作为考量的因素,向小股东进行倾斜,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压榨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