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无实际经营的“皮包公司”
对于没有实际经营、未来也没有经营计划的空壳公司可考虑注销。注销意味着公司不再存续,股东自然也就无需履行出资义务。但注销前应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公司债、税、费应清偿完毕。尤其要注意的是,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销分为普通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虽然“简易”,但公司应慎重选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如果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前提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为了规避实缴新规而轻易将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有可能面临原本仅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扩大至与公司整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反而得不偿失了。此外,公司要注意并非找完代办公司就可当“甩手掌柜”,而是应关注公司注销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注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