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会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些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 董事任期: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3.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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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