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瑕疵出资受限的是相关权利,相关权利并不消灭。该规定限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财产性权利,而非资格性权利。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