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不是个人财产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设定了两个有限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种有限责任,不能被股东任意放大。股东不能以这种“有限”作为屏障侵犯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有人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绝对控股,公司的相应财产份额就属于他的,在经营中占有的公司财产,在公司的利润分配中扣回即可。这种认识就是公私不分的一种典型表现。无论你的股份占有多大,一旦进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在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的财产只姓“公”,没有份额上的区别。股东的个人出资,从完成注册公司那一天起,其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这个独立,就是独立于出资人。公司财产与个人出资财产不能混同,已经投资到公司的财产与投资人无关。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人格,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与法人并列独立的两个章节,都是民事主体。公司这种法人形式是在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这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个人所有权的区别。
企业不仅要将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区别,而且,公司在成立后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所有财产,也完全属于公司所有,不因股东的份额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所有权,在未分配前,其财产权属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公司清算之前,股东从公司获得利益的渠道只有利润分配。如果没有利润分配,股东不能从公司获得任何利益。作为管理人员的股东,从公司获得工资报酬,不属于利润分配。如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在刑法规定的上述犯罪行为中,没有股东与非股东之分。只要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利益,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引用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