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法院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和程序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
法院对于高消费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与失信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一致,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措施,应该按照解释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