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名由姓和名组成。
本法第1012条规定,姓名权人有权决定或者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是自然人自我决定权的体现。对于名,各方普遍认为,自然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或者变更,但是对自然人能否随意决定或者变更自己的姓氏却有不同意见。
为此,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此作出了一个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立法解释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主要是涉及中国传统认可的认祖归宗,例如自然人没有选取自己父母的姓,而是选取自己外婆的姓或者奶奶的姓;
第二种“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主要涉及收养的情形,例如被收养的孩子不再随自己亲生父母的姓,而是随养父母的姓;
第三种“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还俗、姓本身具有侮辱性等情形,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改姓。此外,考虑到不少少数民族的姓名决定或者变更具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有较强的特殊性,该立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自该立法解释正式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看,较好地平衡了尊重自然人的自由决定或者变更姓名权利与尊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争议。基于此,本法完全吸收了该立法解释的规定。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问题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