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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治疗期间骨折引冲突释明举证责任促调解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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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0:35:28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患儿宋某因反复腹胀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腹胀和肺炎,经住院治疗逐渐好转。因患儿初次就诊时医院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代谢性骨病的可能,故医院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检查,诊断为代谢性骨病。治疗期间,宋某进行X光检查时提示右股骨中段骨折,医院骨科会诊后予以夹板固定等措施。宋某父母认为医方在治疗期间护理不当导致宋某右股骨骨折,情绪激动,向医方讨要说法。经医患双方申请,当地市医调委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立即与患方取得联系,患方坚持认为医方护理不当导致宋某骨折。调解员建议申请专家咨询判定医方责任,患方表示同意。市医调中心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后认为,代谢性骨病并发骨折系可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的疾病并发症,患者自身因素是发生骨折的决定性原因;医方存在病情及风险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对骨折的发生存在一定原因力,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患方对该意见不予认同,认为医方不能证明宋某骨折系因其他原因所致,应由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调解员告知,医方提供了完整的护理记录证明其护理行为并无过错,仅在风险告知方面存在不当且为次要因素,患方如果要求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进一步举证。患方考虑后表示理解。调解员又与医方进行沟通,指出医方未就代谢性骨病及可能发生骨折的风险与宋某父母充分告知和沟通,导致骨折风险扩大,应当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医方表示认可。经调解员耐心劝说,医患双方互相谅解,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5800元,双方和解。

  【典型意义】

  医疗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医疗活动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对患方举证责任可以作出适当缓和,一方面,患方可以借助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咨询等专业力量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医方应当积极提供患方病历资料,以便鉴定机构、调解组织、司法机关掌握具体情况。本案中,患方因不了解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医方提出不合理诉求,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向患方释法说理,劝导患方有理有据主张权利,最终平息了医患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