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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引争议把握焦点解纠纷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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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0:34:37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八旬老人胡某因左侧腹壁皮下肿物长达3个月,入住某医院普外科胃肠病区。医院诊断其为“左侧腹壁肿物、肺恶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心功能不全、Ⅰ度房室传导阻滞、陈旧性心肌梗死、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中度”。次日,经胡某要求并经本人书面同意,医院在局麻下行“皮下组织病损切除术(左腹壁)”,胡某在手术中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家属认为医院采取手术治疗未经家属同意,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手术征得患者本人书面同意,且术前术中程序规范,胡某猝死存在偶合因素。医患双方僵持不下,遂申请当地市医调委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首先与胡某家属进行了沟通,建议患方理性维权,避免激化矛盾。胡某家属表示同意,要求某医院承担20万元赔偿责任。调解员又与医方沟通,告知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对于实施风险较高的特殊诊疗项目,医方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调解员指出,虽然医院的诊断和手术方式未违反诊疗规范,但是胡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复杂,其本人判断能力有限,对于高风险的手术项目,医院在告知胡某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家属的沟通,充分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医院认识到自身工作不足,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胡某家属考虑到胡某本人强烈要求医院手术的情况,同意降低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需要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在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做好调解工作。本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医方是否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胡某诊疗时已年近八旬,患有多种并发症,身体情况差,可能存在认知障碍,在此情形下医院术前仅向胡某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仍显不足,不利于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医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减少医患矛盾。调解员细致了解案情后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准确释法析理,使得双方互相谅解,医患纠纷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