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除斥期为六十日,且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计算。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了更有利的保护,规定申请撤销公司决定的除斥期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但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而对其他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仍然为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