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44条至146条新增类别股制度,允许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第一,明确类别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产分配型(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表决权型(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限制转让型(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第二,明确类别股的限制,包括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型和限制转让型类别股;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的公司,对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选取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表决权相同,不享有特权。
第三,明确发行类别股的,应对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四,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制度,即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益行为时,需要双三分之二通过。除了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