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第二,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瑕疵出资(即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