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实践中,往往有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要求公司予以变更的,公司因为种种原因迟迟不予变更,导致其因公司债务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新《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辞任法定代表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辞去董事或经理之职,或者已经从公司或关联公司辞职,就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