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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东资格需同时具备形式及实质要件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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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0:21:37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取得股东资格需同时具备形式及实质要件

  (一)案情简介

  振华公司是2010年3月1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伍文华。伍文华与覃辉系夫妻关系,覃辉系振华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2013年8月28日,黄群力投资1000000元,用于振华公司在德山的新建项目,后该项目转让,黄群力分得红利300000元,该投资款和红利黄群力没有领取一直存放在振华公司的账上。

  2014年,振华公司拟投资新建沥青厂,其法定代表人伍文华遂邀请黄群力投资入股。同年8月4日,黄群力将1700000元汇入了覃辉的个人账户,振华公司亦于8月5日出具了一份收据,注明“交款单位:黄群力,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收款事由:〈投资款〉沥青厂扩建,股金10%”。振华公司收到黄群力的投资款后,将注册资本从1500000元增加至30000000元,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振华公司仅于2016年10月13日通过覃辉的个人账户向黄群力支付了利润款400000元。后因黄群力多次要求振华公司退股并返还投资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股东资格取得与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法院认为,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是指股东向公司进行出资,并对股东权利实际行使;形式要件则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包括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等。

  就本案而言,一、黄群力虽有成为振华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取得了振华公司所开具的收据,但其从未参加过振华公司的股东会议,亦未参与过公司的决策与表决,其在2016年10月12日取得的400000元,根据振华公司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来看,也不是按照相应股权比例取得的利润分红,黄群力没有享有过与股东有关的权利和履行过股东相应的义务,在实质要件上并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二、振华公司虽向黄群力出具了收据,收据中载明了投资金额、股金比例等事项,但该收据并不等同于出资证明书,振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没有记载黄群力的股东身份,况且,在振华公司2014年11月26日进行公司增资时,也没有将黄群力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见在形式要件上黄群力也不符合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三、黄群力出资拟成为振华公司的股东事宜未经振华公司股东会决议,振华公司也未提交代持股协议以证明黄群力的隐名股东身份,黄群力的出资款不能认定已转化为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定黄群力并未取得振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黄群力的出资行为没有发生其成为振华公司股东的效力。

  (三)法律评述

  本案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法院从三点理由否定了黄群力股东资格。前两点理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通常标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一致性要求,黄群力均不符合,第三点理由是排除隐名持股的可能,隐名持股从广义来看亦属于实质要件特殊情形之一,法院为说理的周延,特别予以论述。

  就前述实质、形式两种标准,其在运用过程中,有侧重,“即实质要件是对内的,用于解决公司内部争议,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尽量尊重出资事实;形式要件标准主要对外,保护外部第三人基于外观主义对股东信息的信赖。”,本案可归属一种内部争议,法院否定黄群力股东资格的最主要理由还在于实质要件的不符,形式要件缺失自然构成极大的补强作用。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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