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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房子过户给孙子,是买卖,还是赠与?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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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0:18:3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张某、陈某夫妻与儿子张林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过户到孙子张云名下,房屋张某夫妻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与张林发生矛盾。

  陈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张云,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张云所有。

  张某上诉,无锡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这个案件给有类似情形的家庭敲响了警钟。

  1、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夫妻与张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张林儿子张云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公民有权自主处理个人财产,不违法,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违法而无效。

  2、不管双方之间属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处理自己的利益,即使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也不会主动干预。

  3、如果出现纠纷,发言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审查判断确定双方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价值巨大的房屋以十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子,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法律关系不合常理。法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赠与关系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没有问题。

  4、房屋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登记在了张云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也就是张某无权要求张云将房屋过户回来。

  5、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一定要想清楚再签订协议、再办理交付。就这个案件来说,张某夫妇陈述是为了孙子上学才办理的买卖买卖手续,如果确实属于这样,当初在协议当中就应该约定清楚。如果协议内容明确反映出房屋过户到张云名下,是为了其上学之用,并非无偿赠与,这样的情形下,法院就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为赠与关系。再者,如果不好这样写,可以将房屋的实际价值写在买卖合同的价格当中,你可以不要,但是,你要时,他就得给。

  6、签订赠与合同,如果有期待,一定要写清楚。在法律上这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条件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