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需履行必要前置程序?
(一)案情简介
前航公司全体股东重新修订了公司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6日,前航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含孙吉顿在内9名股东表示不同意,同日投反对票的期中8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各自持有的前航公司股权。
(二)法院观点
上诉人前航公司以请求前航公司收购股权需履行必要前置程序而原告未履行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归纳,原告所主张的必要前置程序是指:1、与公司协商收购;2、股东会决议及减资程序。
法院认为前述两点并非必要前置程序,理由主要有:
1、就“与公司协商收购”而言,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对法定决议事项持异议,即享有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或言之,公司负有收购异议股东股权的义务,此股权回购权利义务关系系法定设立,非双方意定设立。而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协商,目的在于确定收购的合理价格,此属于双方契约自由而非异议股东的法定义务。若司法强制要求股东须与公司协商后,方可至法院诉讼,无疑构成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涉,以及对异议股东行使法定权利的阻碍;
2、就“股东会决议及减资程序”而言,首先、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义务,不属于公司自决事项,不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同意收购为前提。其次、收购股权与减资程序的逻辑顺序应当为,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后产生公司持有自己股权的实际后果,由此产生减少注册资本或转让自持股权的需要,而并非减资程序在先收购股权在后或减资程序系收购股权的前置条件。再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本身并不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或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收购后未按规定处理才构成上述侵害。
因此,为保障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42条相关规定,在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后,于合理期间内自行转让或者注销。
(三)法律评述
本案法院的审判口径较宽,尤其在关于“与公司协商收购”的论述中,亦同时否定“60日”“90日”的时间限制(该约定同时也是《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点中尤其是“股东会决议”的否定论述,极大给予异议股东的退出便利,而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也恰是给予异议股东的退出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避免公司僵局、以及股东矛盾激化提供纾困的功能。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兼顾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周延性后,应依法并考虑给予股东退出的便利。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