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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重庆某防水公司与某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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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1:52:54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防水公司诉称,其与重庆某业委会签订《防水维修合同》,内容为该小区外墙及外墙墙砖脱落排危及修复。后该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重庆某业委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该公司遂聘请鉴定机构作出质量鉴定,结论为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故请求重庆某业委会支付相应款项。被告重庆某业委会辩称,本案争议涉及某小区1、2、3、6幢,双方仅就6幢签订了维修合同。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2、6幢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告,获得对2、6幢进行外墙排危及修复同意,1、3幢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未获同意修复。且,重庆某防水公司并未解释清楚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后发现合同计价方式明显不合理,该防水公司所完成工程质量亦不合格。要求驳回重庆某防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区有4幢居民楼外墙存在瓷砖脱落现象。重庆某小区业委会通过公示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后,与重庆某防水公司签订《防水维修合同》。

  约定由该公司对小区6号楼外墙瓷砖脱落问题进行维修,并对包括6号楼在内的共计6幢房屋中存在的漏水问题进行修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维修工序、维修单价以及按实际修补面积结算的计价方式。合同签订后因2号楼外墙瓷砖脱落现象更为严重,业委会主任口头要求重庆某防水公司率先对2号楼进行维修。重庆某防水公司随即对2号楼展开维修,随后又对6号楼进行维修。6号楼基本完工后,重庆某防水公司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对6号楼施工面积进行了收方,物业人员在收方单上签名。之后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形下重庆某防水公司继续对1、3号楼进行维修,遭到业主强烈反对后停工并退场。因双方没有验收,某业委会对工程质量提出质疑,且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协商一致。防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业委会支付相应工程款。

  审理中,重庆某防水公司提供了其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做出的工程质量合格的鉴定意见书,同时就案渉工程造价申请了司法鉴定。在鉴定人员现场测量过程中,由于小区大量业主出面阻拦而使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庆某防水公司对1、2、3号楼的施工是否存在合同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和造价问题。重庆某防水公司主张的外墙维修工程款包括某小区1、2、3、6号楼外墙修补,某业委会对其中1、3号楼的维修因没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合同依据,对相应工程款不予支持。2号楼维修依据源于业委会主任与重庆某防水公司的口头约定,该事实获业委会主任当庭确认。

  重庆某防水公司举示的质量鉴定报告虽系自行委托,但双方未能共同进行验收的责任在于某业委会,且某业委会对此未举示反证,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又因某业委会的阻挠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未能完成,因此采信重庆某防水公司举示的物业人员签名的收方单以及该公司自行计算的造价中的合理部分。

  裁判要旨

  主张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工程质量合格和价款数目的举证责任。但因对方当事人阻碍等导致工程未能验收、结算、鉴定,此时,主张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已经尽到工程质量合格以及工程价款数目的初步举证责任,应当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如对方未能举示反证,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