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至按设计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建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用的实际施工天数(不含"三通一平"施工期),属于企业重要核算指标之一,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鉴于工程规模不同、工艺技术繁杂及参建主体众多等特点,加之工程各参建主体管理水平不一、各施工工序衔接和制约及工程转包等问题,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按时竣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工期延长可能是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引起,其中因发包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延期,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有效做好施工工期顺延的申请及确认工作,一旦被认定为工期延误,将面临逾期竣工的法律风险。
裁判观点
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申4838号承包人提供的《工期延期申请表》中所载日期表明承包人未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的2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虽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报告,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双方签证确认,且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未能供水供电以及其未能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导致工期顺延,原审法院以其依据不足未予认定工期顺延亦无不当。
案例二:(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某冶金建设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均认可实际交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一审中,两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冶金建设公司的原因,也有环保科技公司的原因。环保科技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冶金建设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其主张冶金建设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结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发包人或其他原因引起延期时,一方面,对于没有争议的部分,建议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流程,以工期签证单或其他书面资料的方式让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确认,确认的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后期出现争议;另一方面,在承包人未能取得工期签证确认时,建议承包人应注重工程全过程专项审查工作,收集施工过程中能够客观反映工期顺延事实的相关资料,如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明确工程进度滞后原因,工期顺延申请情况,是否提交新的工期计划,合理工期等内容,以此来证明工期顺延事实,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总而言之,承包人及时、有效做好工期顺延申请及确认工作,可以避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同时还能据此主张停工、窝工的损失赔偿,应予重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