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机构,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但在现实管理中,由于业委会未能成立、到期未能及时换届、业委会成员辞职等多种原因,导致业委会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那么在业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下,为保障小区管理的正常开展,居委会是否有权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一、相关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综上可见,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无明确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的规定,居委会更多的是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如上所述,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无明确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的规定,但在一些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相关规定。
1、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3、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相关实践(以上海市为例)
事实上,为保障小区管理的正常开展,各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司法判例对于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一般持支持和开放的态度,同时对于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做出了一些程序性要求和规定。现以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为例做出简要分析。
1、 条件——涉及公共利益
因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或者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 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
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报告,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住宅小区所属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3、 程序——征询业主意见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方案征询业主意愿,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征询,经参与征询的业主过半数同意。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代行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推动业主委员会组建或者改选。
综上所述,根据各地规定和实践以及司法判例看,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对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一般持支持和开放态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