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李女士在昌平区某滑雪场中级雪道上被胡某撞伤,在滑雪场救助室简单治疗后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
李女士将胡某及滑雪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付损失9万元,滑雪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庭审中,李女士称其滑雪刹车调整速度,被后面滑下来的胡某撞倒在地。
胡某辩称,当时李女士停在雪道上,她的受伤是其自己摔倒导致的,胡某冲过去时已经向外侧滑行,应该是胡某的滑雪板撞到了李女士,力度不大。
滑雪场提交的处理记录中登记受伤经过为“16:20于3号道被相对方相撞,腰部受伤,活动受限。”经查,滑雪场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其LED屏幕上提示“请主动购买保险”。
在大厅张贴滑雪者行为规则、对滑雪者的安全提示,在3号雪道索道站台及下面工作站棚竖立3号道介绍及滑雪者须知。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胡某对于李女士的受伤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滑雪者应选择与本人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滑雪道滑雪,尤其是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级滑雪道上滑行。
前方滑行者具有优先权,从后面滑来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胡某作为初级滑雪者,不应到中级滑雪道上滑雪,且其未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另外未能在看到李女士后及时停止或躲避,以致相撞。
李女士作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应当了解并熟悉在雪道中间停留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在雪道中间刹车停留,亦造成自己处于危险中,被滑下的胡某撞伤。滑雪场已在入口、各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提示、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规范,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在李女士受伤后进行紧急救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胡某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胡某承担70%责任,判决胡某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正值滑雪季,滑雪场游客量激增,与他人相撞的情况时有发生。滑雪者要防范运动风险,注意自身安全,初级滑雪者尽量避免在中级或高级雪道滑雪。同时,要时刻留心场地动向,及时注意躲避碰撞,提前预警、避让他人。
如果不慎发生事故,除积极救治外,还应当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及雪场门票、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以备后期维权之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