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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款算工资吗?离职时能不能索赔?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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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14:16:26

刘双艳

刘双艳 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属于补贴范畴,其性质为工资,如用人单位拖欠通讯补贴及交通补贴,劳动者此为由提出离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报销款形式向劳动者发放上述补贴,劳动者如主张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款项性质属于报销款抑或是工资。

  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后,凭借单据向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报销款相较于工资存在如下特征:

  其一,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

  其二,报销款需凭票报销;

  其三,报销款系实报实销,金额及发放时间具有不固定性。

  通常而言,报销款与工资之区分可根据报销款上述特征查明,但在用人单位为控制开支而设置报销费用上限,且每月固定发放报销款时,报销款与工资之表象差异甚微,故在此情形下,通常认为劳动者仅需就款项性质为工资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结合报销制度、票据提交情况、票据内容、公务指派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确属因公垫付后的报销以摆脱困境。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报销及工资发放制度,规范报销流程,留存报销材料,向劳动者做好释明工作,避免工资与报销款混淆。用人单位亦应摒弃侥幸心理,实事求是,以报销款之名行工资发放之实,既引争议,更将面临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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