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2月1日晚上,张某驾驶一辆轿车不慎撞到了隔离墩。随后,他为了逃避责任,找来他人顶包处理此事。然而,在2023年1月,交警仍然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并处以罚款1800元、扣12分的处罚,同时还对他进行了7日的行政拘留。
张某不服这个决定,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决定维持了交警的认定。张某认为,虽然他找来他人顶包,但他自己一直留在现场,因此并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本案中,张某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罚明显重于非酒后驾驶。而他请人顶包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尽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离开现场,但他隐瞒了自己肇事者的真实身份,客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因此,他的行为构成逃逸。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