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患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

1066浏览

2023-12-04 09:51:37

杨春荣

杨春荣 律师

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对医疗损害责任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的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患者需对另外三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存在法定可以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形进行举证,主观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此时医方必须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患方能证明存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在杭州工作,发生工伤怎么维权?
合同当事人应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民事责任
重婚罪不起诉情况下,夫妻怎样去离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