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诉讼中已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能否要求重新鉴定

#建筑工程

920浏览

2023-12-01 17:42:03

吴磊

吴磊 律师

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

  若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的,一般不允许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车祸私了签了字,赔了1万8,手术费却花了4万多,协议能撤销吗
甘肃定西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判离怎么办?律师拆解后续路径
最新案例:“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依然成功追缴20年前的社保
决定去劳动仲裁,要牢记以下 5 点!
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如何索赔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