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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体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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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09:32:10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一、企业面临的问题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难免遇到员工会因为法律意识不到位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工作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不管公司内部是否曾经下达过相关通知或做过相关培训。而很多知产服务公司就是仰赖着这些活着的,于是每个企业或多或少都收到过字体侵权的律师函。

  在各个平台检索相关关键词会发现,很多企业员工曾因为收到侵权通知而向互联网家人们求助,但当他人追问下文想要知道解决方案时,求助者就断更了……

  以上所指的字体维权行为不专指任何公司,当然大家都知道的就那么两家,最后大多是以协商和解或者彻底不了了之结案。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考量,以下只是笔者针对这种情况做的一丢丢小检索,希望能帮到大家。

  二、法律规定

  (一)关于字体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和是否侵权的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小结:有关于字体在著作权法上的定义究竟是什么,是否应该作为作品、应该作为什么作品进行保护其实也有争议,根据相关案例检索,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定:

  当该字体具有审美意义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甚至在司法案例中出现过由于该字体的审美创新性并不重大而不被认为是“美术作品”);

  字库的使用常见于游戏软件内嵌场景中,与单字不同,内嵌到软件中的字库,司法实践中认为此类属于对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小结:一般字体侵权起诉时都会出具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法院为了方便说理就会直接直接引用上述条款。

  (二)关于侵权赔偿数额

  (仅供参考,因为法院判例只会用“酌情”,酌的哪个情我们是不配知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800元至3000元。

  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报刊广告、平面印刷的广告宣传品、户外广告、店面广告、电视广告、宣传片、网络广告等,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1)将涉案美术作品制作为商品;

  (2)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识进行使用;

  (3)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

  (4)其他情形。

  三、司法判例

  有关于司法判例的话我看了目前流传很广的年份很久的曾经作为代表的那些案例们,不适合小门小户小侵权参考使用,并且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不到完整的判决书,这边就不放了,想看的话随便一搜就有。

  以下的判例都是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并且是根据“维权公司名称+相关关键词”检索到的,所以如果在如此高频次地发律师函的情况下,仍旧没有看到你想找的那个字体公司的话,恭喜你,这公司就是不爱走诉讼解决。

  (一)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袁林天儿童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152号】——微信公众号等使用

  1.法院认为字体有著作权,在微信公众号等地方使用涉及侵犯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每年的许可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2000元(含合理开支费用)。

  (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倍思特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91民初979号】——包装上使用

  1.字体构成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原告未证明被告因涉案单字使用的实际获利数额,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北大方正公司涉案作品独创性的高低以及包装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可能影响、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的销售时限以及北大方正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倍思特公司向原告北大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12000元。

  (三)赞皇县枣元果业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冀知民终205号】——包装上使用

  1.虽然临摹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学习的手段,学习者用于提高自身技能或者自我欣赏无可厚非,但如果其将足以以假乱真的作品用于谋利时,则会成为著作权法规范的对象,因此侵权字体是枣元果业公司临摹所得,还是通过下载北大方正公司的涉案字体软件所得,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2.枣元果业公司提交的《方正字库授权价格表》显示,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涉案字体的授权价格为0.9万元,本案还涉及两种字体,授权费用应当翻倍。枣元果业公司上诉称淘宝网售卖的字体软件使用许可价格是几元,但其是否得到了北大方正公司的合法授权无从判断,因此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定正德农产品和枣元果业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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