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另外两个商标类犯罪分别是《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方面,依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二者的共同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两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第220条,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两个罪名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是明知自己使用的商标或者销售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第三,两个罪名均为故意犯罪,主观上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予以使用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其次,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在于“假冒”。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销售”。
最后,对于二者的联系:其一,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即同一行为人针对同一种商品(同一对象)实施两种犯罪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