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该法条的理解,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条件,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得到许可,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第二,“同一种商品、服务”。一方面,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第三,“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四,“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五,“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