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对门前台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防护义务致他人滑倒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一、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门前台阶区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台阶存在湿滑、破损、凸起等安全隐患,店家未及时排查消除,也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采取防滑辅助措施,直接导致他人滑倒受伤,店家需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若受伤者自身未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行走时未留意脚下路况,自身也需承担次要责任。若台阶本身完全符合安全标准,店家已尽到全部提示与防护义务,店家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对应赔偿责任。
二、解决办法
第一时间完整归集全部证据材料,留存事发现场台阶的现状影像、滑倒受伤的完整过程记录、医疗费用的明细与支付凭证、台阶日常维护巡查的相关记录、警示标识与防滑措施的设置情况佐证等全部材料,形成闭环的完整证据链,固定事故事实、双方过错程度的全部细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结合店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受伤者自身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就责任划分比例、赔偿项目与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店家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对应赔偿款项。若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共同向属地人民调解组织提交全部佐证材料,由第三方居中开展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经调解仍未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健康权纠纷诉讼材料,依托完整证据链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全程所有流程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以友好协商为优先原则,公平处置该起滑倒受伤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