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国际合作的规定

#综合咨询

892浏览

2026-08-24 14:46:39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

  第一千零五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规则和标准衔接互认。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交流。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线上法律咨询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谎称费用可由被告全额承担
贵阳建筑工程律师费多少
没碰撞就没责任?交通事故中“无接触”也可能要担责!
法条梳理:法律责任一般规定(二)
法条梳理:法律责任一般规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