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情形通常社会危险性较低,因为管制、拘役本身属于较轻的刑罚,或者仅需缴纳罚金等附加刑,没有羁押的必要。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实务中适用最广泛的情形。办案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前科、是否初犯偶犯、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如果期限届满案件仍未侦查终结,且不能撤销案件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
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办理取保候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严审查,一般不予批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不能同时适用。
*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具体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嫌疑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