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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没有叛离第三次一定叛离吗?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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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11:07:37

姜新颖

姜新颖 律师

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第三次起诉≠一定判决离婚,起诉次数本身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第三次判离概率比较高,但依然存在不判离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民法典》1079条新增条款: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这条是硬性规定,如果第一次、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你一直持续分居、能够拿出分居证据,第三次起诉就满足该条件,法院原则上必须判离。

  反之,如果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你们仍然共同居住、偶尔一起生活、没有实质分居,也没有家暴、出轨、赌博、长期感情不和等证据,仅仅只是多次起诉,法官依然有可能认为尚有和好空间,第三次依旧不判离婚。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多告几次就必然离婚,忽略了收集分居、感情破裂的证据,最后结果不如预期。

  实操建议: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立刻分开居住,保存租房合同、聊天记录、居住证、水电缴费记录、沟通分居的微信记录,证明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不是出差、陪护等其他原因分居。开庭重点向法庭提交分居证据,重点引用该条法律,而不是只强调已经起诉第三次。即便第三次仍未判离,收到判决书后继续分居满一年,再行起诉,基本符合应当判离的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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